QQ发送珊瑚虫起诉书内容 会马上被踢并要求激活

  传言现在使用QQ发珊瑚虫作者的起诉书就会被腾讯T下线.这么恐怖的事情,腾讯究竟要干什么?


以下是引自CNBETA的内容:

          千真万确!刚才拿QQ发送珊瑚虫案起诉书全文(标题到结束)给好友,马上被T,并提示操作危害其它用户,要求激活。
          一开始不知道怎么回事,再次发给别人同样内容,再次被T,多次测试均为这样,请大家帮忙测试,如果是真的,那么腾讯未免也……

          我是没有心情拿自己的号码来测试,不过看了大家的反响好像是真的.简直对腾讯这种行为无语了.


 

 以下是深圳检察院对陈寿福的起诉书的全部内容:

起诉书

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
起诉书

深南检刑诉[2007]1233号

  被告人陈寿福,男,1980年10月4日出生,身份证号码:35xxxx19801004xxxx,汉族,大学文化,福建省云霄县人,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教工2。2006年12月20日因侵犯腾讯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腾讯公司)腾讯QQ著作权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停止侵权、向腾讯公司赔礼道歉、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。因侵犯著作权嫌疑,于2007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;因涉嫌犯有侵犯著作权罪,经本院批准,于2007年8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。
  本案由深圳市一公一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陈寿福涉嫌侵犯著作权罪,于2007年1 0月2 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已告知被告人陈寿福有权委托辩护人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寿福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  经依法审查查明:
  自2005年底至2007年1月间,被告人陈寿福从腾讯公司的网站上下载腾讯QQ软件后,未经腾讯公司许可擅自对腾讯QQ软件进行修改,将腾讯QQ软件的广告、搜索功能进行删除,加上显示好友IP地址功能,安装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、265网络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、Google(中国)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商-Jk插件,以此为上述三家公司的软件或网站做广告,后将修改好的软件以珊瑚虫QQ的名义放在自己注册的“珊瑚虫I作室”网站(www.coralqq.com、www.soff.net)用户下载牟取非法利益。2007年8月16日,被告人陈寿福在北京市朝阳区域清街融域家园4号楼x单元1x0x房被抓获,搜出内有珊瑚虫QQ软件的笔记本电脑一台、招商银行一卡通(卡号:00101317xxxx)、金葵花卡(卡号:410062010053xxxx)各一张。从265网络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黄志辉处调取陈寿福使用的内有珊瑚虫QQ软件的服务器硬盘一个。2007年4月2 3日,广东省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从陈寿福的网站上下载珊瑚虫QQ软件三个(IPQQ2007.exe、IPQQ06454.exe、IPTM2006.exe),于2007年9月11日分别从陈寿福使用的手提电脑、服务器硬盘内提取珊瑚虫QQ安装软件各一个(IPQQ2007.exe、IPQQ0750a.exe)。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鉴定,“珊瑚虫工作室”的IPQQ2007.exe、IPQQ06454.exe、IPTM2006.exe、IP000750a.exe、IPQQ2007.exe 软件是在腾讯公司的qq2007betal.exe、qq2006Standard.exe、tm2006Spring.exe、qq2007beta2kbl.exe、IPQQ2007.exe QQ软件上加以修改而来的。 经查,自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,陈寿福从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15笔广告费-共计人民币105万元(每笔7万元);于2007年2月2日从265网络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收取了广告费人民币122822元。
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  1.物证、书证: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,营业执照,民事判决书,搜查笔录,扣押物品清单,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,招商银行快速汇款回单、特种转账借方传票、账户记录清单,储蓄委托转账交易单,代发企业查询单,被告人身份材料等;2.证人证言:证人李伟、李莹、蔡文胜、张志强、耿倩、孙峰、李凌的证言;3.被害人陈述:被害单位代理人齐守明的陈述;4.被告人供述;5.鉴定结论: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书,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。
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陈寿福以营利为目的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,违法所得数额巨大,其行为触犯了((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=百一十七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

1、被告人陈寿福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;
2、主要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一份;
3、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。
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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